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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合同法》赋予房屋承租人的一项权利。但是,该规定非常粗陋,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实践中适用的混乱和困惑,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以至于出现要废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张,我们不能因为一项制度存在瑕疵就要将其废止。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立是立法者衡量各种利益关系后进行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它有其特有的制度价值,只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粗糙,无法发挥。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才能适用,因此本文,从解释论的角度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做出研究,期望能使该制度更好的发挥其价值和功能。具体而言,本文共用四个章节来探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第一章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述,主要探讨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性质与价值,还有各国及中国法律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为下文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制度的问题只有在行使的过程中才会暴露。首先,优先购买权产生于租赁合同生效之时,而不是产生于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第三人参与购买之时;之后,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进行了探讨;接着,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素“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出卖人之通知义务”和“同等条件”做了详细的论述;笔者还探讨优先购买权的消灭;在本部分的最后,还讨论了在行使过程中的两种特殊情况: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以及拍卖过程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第三章主要论述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困境及其原因分析。实践中经常出现承租人滥用优先购买权要挟出租人并导致交易效率低下,或者出租人与第三人勾结损害承租人利益等困境。而导致这类问题出现的原因在于当初立法者所设计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基础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导致当前的优先购买权制度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第四章主要以《合同法》第230条为中心分析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在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问题。尽管优先购买权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但该机制本身并没有问题,因此,如何正确解释和适用《合同法》第230条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优先购买权机制中,出租人应当负有两种义务,即出售房屋之前对承租人负有的通知义务以及在与第三人缔结合同的过程中负有告知义务。承租人在优先购买权机制中享有三种利益: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的利益以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还应当负有10日以内予以回复的义务。对于第三人而言,应当享有善意取得保护的利益、可以要求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利益以及合一主张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