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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我国债权人保护的立法逻辑有了重大的调整,立法制度也随着立法思路的调整有了重大变化,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资本制度从实缴制度变更为认缴制度。然而,资本制度的变革仅仅是一个开始,我国整个债权人保护的机制都随着资本制度的变革发生了颠覆性的转变,然而接续性的债权人保护机制目前又尚未构建。因此,有必要理清本次改革的基本理论基础、意图和方向,以及当下债权人保护机制的现状与不足,从而正确的重构债权人保护机制。以下就改革的原因和问题进行简单的梳理。改革的原因,从宏观的层面来看,立法者致力于借助市场的力量构建债权人自主博弈争取权利的基础,而非长期家长式借助行政力量保护债权人。这其中的本质是立法者意识到契约自治才能根本性的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促进繁荣,这也是各国对公司法价值的认识共识。从微观的层面看,立法者长期以来认为资本充足才能保证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然而,着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弊病不断出现,立法者逐步意识到公司真正的清偿能力不是静态不变的资本,而是公司不断变化的资产。因此,强制实缴、验资以及最低注册资本并不能有效的实现债权人保护,反而会增加社会运行监管成本、增加公司设立门槛、阻碍市场发展,带来诸多负面效应。问题是,我国长期以来奉行国家中心主义,政府干预深入社会各个层面。资本制度的改革后债权人并没有足够的博弈工具和博弈意识。从短期看,原债权人保护机制业已崩塌,新债权人保护机制尚未构建,债权人反而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此时,应当准确把握立法改革方向,正确梳理各种学派的制度建议。本文主要就以构筑债权人自主博弈基础为标准进行衡量,梳理重构债权人保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