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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国的文化娱乐产业步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期,但与此同时,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亦不断涌现。研究此类合同的法律问题也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演艺经纪合同的立法空白使得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认识含糊不清,争议颇大。目前关于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学说主要有委托合同说、居间合同说、行纪合同说、劳动合同说四种。由于演艺经纪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这使得演艺经纪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具有更多的特点。演艺经纪合同生效包括三个要件: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意思表示真实。实践中,演艺经纪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演艺经纪合同可变更或者撤销的主要原因在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演艺经纪合同中艺人的主要义务有:参与演艺事务;支付佣金;竞业限制;优先续约。而演艺经纪公司的主要义务则表现为:处理演艺经纪事务;忠实和勤勉;及时报告;保护艺人隐私。面对演艺经纪合同纠纷,艺人可以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或任意解除权来解除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从而终止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