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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矿产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动力而不断增加市场需求,矿产资源开发因此成为某些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在高额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部分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过度和违规开采矿产资源,不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还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2007年8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要求推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之后,2014年《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将生态补偿确定为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主要制度之一,生态补偿工作也因此形成基本框架,但实践中各种环境要素实施生态补偿的具体细则仍有待探索。在党中央积极践行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观的背景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基本理论和完善路径,需要进一步系统分析并完整建构。本文以矿产资源大省——陕西省为例,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践出发,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进而梳理了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从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等方面,分析了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现状及问题。认为运行中存在的障碍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主体不明、补偿范围有限、补偿标准不确定、方式单一、监管体制不清及保障制度不健全,严重阻碍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效用发挥。进而比较和借鉴发达国家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先进模式和制度经验,并基于权利义务一致性理论、外部性理论、环境损害补偿理论,提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完善建议。认为应明确政府与企业为生态补偿主体,发展权受限的矿区居民和为保护矿区生态环境作出贡献的企业与个人为受偿主体;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方面,可采用恢复成本法,将环境保护直接成本和因此丧失的发展机会成本作为核算依据;在生态补偿资金机制方面,可通过多元化融资以增加资金筹措和使用,并应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内部约束和公众监督,以此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顺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