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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国家的财富是劳动者创造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得不到保障,企业与国家的财富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增加,国家经济也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发展。劳动者不能享有公正的劳动报酬,就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进而难以消费企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因而国家经济难以获得可持续发展。劳动者长期超负荷的劳动,不仅不能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会降低劳动生产率,造成安全事故频发。由此,企业的经济效益不仅得不到有效的提高,反而会因其必须支付劳动者相关的赔偿费用而增加更多的成本。劳动者没有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其生理和心理的健康就会遭受极大的阻碍,劳动者身心健康受阻就难以有效地发挥其创造性,这些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效益,更会加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造成社会的矛盾与动荡。在整个保障劳动者享有公正的劳动条件的过程中,国家与政府的责任是主要的,只有国家与政府才能真正地保证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权益不受到更大的损害。公正的劳动条件原则的概念即国家与政府保障劳动者享有与劳动者自然生理、心理相适应的,不与同地区、同行业、同岗位其他劳动者相差别的劳动条件,包括公正的劳动报酬,合理的工作时间,公正劳动的强度,合理的劳动危险程度,符合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公正的劳动设施条件以及其他有利于劳动者实现劳动的有利因素。公正的劳动条件原则的地位不仅应是劳动法具体相关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应是劳动法整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首先,从公正的劳动条件原则的内涵来看,它集中地体现了劳动法的本质——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受损害,以及使劳动者摆脱弱势地位的基本精神,因而它亦应是整个劳动法部门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公正的劳动条件原则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应当是劳动条件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最后,从公正的劳动条件原则的特征来看,它具有全面的涵盖性、高度的权威性与相对的稳定性,符合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特征要求。公正的劳动条件原则的立法模式也可以是概括加列举式:概括公正劳动条件的主要内涵,即国家与政府保障劳动者享有公正的劳动条件;列举公正的劳动条件原则国家与政府应当为劳动者保障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即包括保障公正的劳动报酬、限制合理的劳动时间(每日的休息时间、工作时间)、节假日、制定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