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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接连发生的瘦肉精事件、蒙牛毒牛奶事件、深圳富士康工厂员工跳楼事件、开胸验肺事件、中国毒草莓事件,以及近期又被曝光的中国白酒中添加塑化剂事件,这些事件一次又一次的把中国企业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在这些问题的背后其实折射出一个当今中国乃至全世界都时刻在关注的焦点,那就是“公司的社会责任”。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当今世界已由过去的温饱型商业转向买方市场,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的逐步加强,以及经济发展给当今世界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等等这些都使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日益突出。自从美国著名学者谢尔顿最早在1924年提出“公司社会责任”这一称谓以来,其争论就从未停止,谢尔顿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包含有道德因素,公司拥有者及经营者应该担负起满足产业内外相关各类人等不同需要的社会责任。2这也许是最早定义“公司社会责任”含义的说法。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提出不到百年时间,但是其研究领域却早已席卷全球,成为中西方学术界的研究热点。近年来中国企业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屡屡被曝光,消费者对企业的不信任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深层次原因在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缺失。关于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已经是一个肯定的回答,即公司一定要承担社会责任。亚当·斯密以来的传统经济学一直认为: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这种认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时期占有绝对的市场,但是自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就不断地遭受挑战,20世纪30年代,美国公司法学界的多德和贝利对公司社会责任展开了第一场论战。自此,在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倡导者与反对者之争从未中断过。笔者认为:当今世界已是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无论从哪一种理论出发,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都是肯定的。就“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发展来说,中国远远的落后于西方欧美国家,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法学界,我国学者目前多是从理论角度进行研究和论证;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有关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条文也是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中,并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在实践中,更是缺乏有关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司法案例。这些都导致了我们“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缓慢发展。本文以一般的思路出发,运用纵横的视角,重点通过对比的分析方法讨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有关理论、国外的立法与实践并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思考,以期对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机制的完善与研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