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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是各国结婚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处理违法婚姻的有效手段,对保证法定结婚要件被贯彻执行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新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但并非尽如人意。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无效婚姻制度仍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本文旨在对新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提出检讨,并对未来民法亲属编如何设计这一制度提供思路和借鉴。本文整体分五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建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婚姻立法中的长期缺失,不仅造成理论上的矛盾和混乱,而且是违法婚姻屡禁不止的主要客观原因之一。严峻的社会现实迫切要求建立完整的无效婚姻制度。第二部分阐述了无效婚姻的意义、历史沿革及制度价值。无效婚姻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无效婚姻制度渊源于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法国民法典》将其发展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德国民法典》在无效婚姻之外,创设了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制度的最初功能在于为人们提供了脱离婚姻的唯一方式,后转化成为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手段。现代社会的无效婚姻制度体现了制裁与补救并重的价值取向。第三部分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各项具体内容。无效婚姻的原因包括:近亲结婚、重婚、未达适婚年龄、未成年人结婚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精神病患者缔结的婚姻、虚伪婚姻、违反婚姻的形式要件。无效婚姻的形式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无效婚姻的效力分为:有溯及力、有部分溯及力和无溯及力。无效婚姻的法律责任指恶意配偶和有责任的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第四部分阐述了无效婚姻与离婚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无效婚姻与离婚的区别在于:基本功能不同、前提不同、请求权人的范围不同、时效期间不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原因不同、请求权人的范围不同、效力不同。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对新婚姻法中增设的无效婚姻制度提出了七点具体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