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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出现在报表核算中,传统净利润指标却因其列报信息的不全面开始不能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在此种情况下,综合收益的概念被提出,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自1997年开始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列报综合收益,并先后多次就具体列报内容和方式进行了修订。作为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结果,我国先后于2006、2009和2014年发布和修订了综合收益及其相关内容。上述会计制度的变迁对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我国在这方面的准则修订是否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为了检验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效果,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论文基于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的角度,从三个方面探讨了在我国财务报表列报相关准则与国际惯例趋同过程中综合收益信息的有用性及其变化:第一,静态检验了综合收益的相对价值相关性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增量价值相关性;第二,纵向考察了2007-2008、2009-2013、2014-2015年这三个阶段不同政策背景下综合收益价值相关性的变化;第三,考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2014)实施后,可重分类和不可重分类进入损益这两类其他综合收益价值相关性的差异。论文以2007-2015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用报酬模型进行主回归分析,用价格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用系数的显著性和Vuong检验来判定综合收益的相对和增量价值相关性,对三组研究假设进行了检验。研究结论显示,《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2006)实施期间,净利润的价值相关性高于综合收益,2009年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列报综合收益后,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高于净利润;整个考察期间,其他综合收益一直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然而,不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2014)的实施都未能显著提高综合收益的相对和增量价值相关性,不同阶段它们对股价和股票收益率的影响并不相同,其变化并未呈现一定的规律性;其他综合收益分类项目中,可重分类进入损益项具有价值相关性但不具增量价值相关性,不可重分类进入损益项不具价值相关性。由此认为,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虽没有呈现阶段性的变化,但其对股价和股票收益率的影响显著高于净利润,这说明我国会计准则的趋同在这一点上是有意义的。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2014)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分类似乎并没有体现出其实际价值:一、我国大部分企业并没有可列报的不可重分类进入损益项;二、不可重分类进入损益项并无价值相关性。但是未来仍可利用更长时间的数据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2014)的实施效果和可重分类和不可重分类进入损益项的价值相关性进行验证。但从论文研究视角出发,基于“决策有用观”和出于节约列报成本的考虑,论文认为我国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可以以美国会计准则为蓝本,只列报可重分类进入损益项或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可重分类进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