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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在封建统治者不断加强对官僚机构及官员的监督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有利于保持封建权力结构相对的制衡和均衡,对于畅通封建统治言路,维护封建统治政治清明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对皇帝的谏诤和对官员的监察两部分,总的发展趋势是君主专制不断加强,对争帝的谏诤逐渐衰弱,对百官的监察日渐强化和完善。我国的监察制度起源于秦汉时期,经过历代统治者不断运作、探索和完善,到明代集历代之大成,已经十分的完备。洪武十三年(公元1381年)罢御史台,置都察院,并把都察院的地位稍降低,由六科给事中对六部实行对口监察,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并派遣督抚扩大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不断扩大监察官吏的职权,使其拥有非常广泛的监察权,并形成了交叉分工的多元型网络监察体制,监察官员在行使监察权时具有较大的独立性,直接对皇帝负责,增强了监察的权威性。同时,监察法律法规内容丰富,体例严密,并对监察官员的铨选、考核、升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明朝的君主专制制度建立在封建专制的基础之上,监察制度功能的发挥对皇帝本人的依赖过重,皇帝往往成为监察制度的最大破坏者。明朝的监察制度伴随着王朝的兴衰而盛,伴随着王朝的日益腐朽而致功能丧失甚至异化。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的行政监察是有本质差别的,但是,通过分析其中包含着的丰富的监察经验和制度发展过程,可以对当代监察工作提供一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