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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大规模开发利用,有力地支撑了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但是,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加速发展,矿产资源消耗急剧增加,资源短缺与发展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与此同时,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矛盾日益显现。一些宝贵的矿产无序开采,低效利用,浪费严重:一些地方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矿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矿产开发中利益矛盾和社会冲突突出,矿区生态和社会不和谐。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仅与矿产资源的开采技术水平落后有关,也有人们对矿产资源保护观念不强、现行初级加工、粗放经营的工业生产以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方式有关。但是,从根本上说,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利益关系不顺、权责配置失当、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管制度不落实等等有关。特别是矿产资源开发涉及中央与地方、国营与民营、个人与集体以及不同地方之间、不同部门之间以及不同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不是单纯的技术和经济问题,要求对现行的权力、利益和责任进行重大调整,从根本上说,是一个体制和政治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政治层面进行研究和化解。矿产资源是稀缺资源,具有耗竭性、不可再生性。矿产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表现,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必须在市场失灵时进行干预。为确保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矿产资源管理中政府必须以提供社会服务、弥补市场缺陷、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为目标,为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和正常调节创造良好的环境,并充分关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否在事实上增进了公平与正义。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同时,《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作为国家政权的行政机构,政府就名正言顺地成为矿产资源的管理机构。但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涉及的利益主体不仅有中央政府,还有地方政府、矿山企业、矿产地居民等多元主体。由于利益主体各自的利益诉求不同,各自的行为目标也存在差异,这就需要政府运用作为所有者代理人的公权力或者纯粹的行政权力进行必要的干预同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之间达到平衡,保证国家作为所有者权利的实现,维护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的利益,保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收益,保障矿产地居民的合理权益。本论文立足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实现资源与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政府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对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及其根源进行探讨,对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和发展方式,优化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政府管理体制提出对策建议。与此同时,本文也是旨在通过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研究,探讨在新型工业化和新型现代化过程中,如何构建与生态环境文明相适应的现代政府管理体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讨论。全文分为六个部分:矿产资源开发政府管理的理论与现实基础;矿产资源开发政府管理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政府管理存在的问题;国外矿产资源开发政府管理经验借鉴与启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政府管理的目标与职能定位:优化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政府管理的对策与建议。第一部分,基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提出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并详细阐释了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问题。第二部分,按照古代、现代、近代的历史脉络,遵循马克思主义文明史观,系统梳理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政府管理在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及生态文明时代的历史变迁,并从体制、机制、制度三个层面较为细致地分析其特点。第三部分,立足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政府管理现状,以政府管理的体制、机制、制度三维视角透视我国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管理体制层面上存在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不对等、管理模式不科学、部门职能协调难;管理机制层面存在上利益分配不合理、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政府监管效率低;制度层面上存在产权制度不清晰、税费制度不科学、生态补偿制度不完善。第四部分,对发达国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机构及权限、矿业权管理方式、税费制度、矿山生态保护等进行分析,总结国外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经验教训,为我国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政府管理的重点是矿山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矿山安全的管理,以期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部分,导致矿产资源开发问题的深层次原因,除资源约束与制度约束外,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政府管理缺陷与政府失灵是导致我国矿产资源开发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我国矿产资源的国情与供需形势,应当确立正当合理的管理目标,为实现目标进行政府职能的理性定位。第六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政府管理的对策与建议。论文认为,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现代化时期,必须立足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切实转变发展理论和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改革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体制机制。其中,尤其要理顺中央与地方及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健全矿产资源开发政府管理法律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体制,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保的协调以及自然与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