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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005年间,后期伦奎斯特法院通过了大量提升州权的判决,保守派大法官们在这些判决中狭义解释宪法,限制了联邦权力,提升了州权,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新政以来美国联邦权力过大的现象,这使后期伦奎斯特法院迥异于1937年“宪法革命”以来的历届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些判决进行探讨,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当代美国联邦体制的发展动态及其社会适应性问题。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1991年开始,后期伦奎斯特法院自抬高州权开始修正新政以来的美国联邦体制,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利用宪法第十条修正案抬高州的保留权;一是利用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复兴了州主权豁免权。后期伦奎斯特法院通过直接提升州权,重新确认了州作为美国联邦体制“一极”的法律地位,维护了州的权力尊严。第二部分,1995年开始,后期伦奎斯特法院加大对联邦国会权力的限制,间接“还权于州”。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狭义解释商业条款,限制联邦国会的商业管理权和立法权;一是利用狭义解释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五款的范围,限制联邦国会的执行权。限制联邦国会立法和执行权,旨在压缩联邦权力,间接地提升州权。第三部分,探索了后期伦奎斯特法院做出州权提升判决的原因。后期伦奎斯特法院是一个体现了1992年大选之前美国政治整个右倾特征的法院。这些判决,受到了7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的保守思潮的影响;有“新联邦主义”改革对美国联邦体制的先行调整作为铺垫;70年代以来,共和党总统在大法官任命上掀起的“保守革命”,缔造了保守派占据多数的后期伦奎斯特法院,使最高法院转向保守;更为重要的是,在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的领导下,最高法院内部的保守派实现了联合,在提升州权问题上形成了多数优势,并协调一致,构建了稳固的保守派阵营。第四部分,对后期伦奎斯特法院支持州权提升判决的评价。后期伦奎斯特法院通过判决提升了州权,限制了联邦权,修正了新政以来的美国联邦体制,重新确认了州在地方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并再次引发了美国社会关于联邦制问题的争论:以“司法立法”的形式确认了“新联邦主义”改革的成果,发挥了最高法院对于国家治理的作用;形成了一种崭新的保守性的司法审判模式,开创了美国司法审判的“第三条道路”,体现了二战以来美国政治思想中出现的折中倾向,顺应了美国妥协治国的施政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