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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一般具有涉案标的大,受害人数多的特点,严重危害社会和国家金融秩序,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金融犯罪之一。近年来,非法集资屡禁不止,集资诈骗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且涉案金额屡创新高,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思。本文试图从我国民间融资的金融背景出发,探寻集资诈骗犯罪滋生的社会土壤和金融成因,分析集资诈骗罪现行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建议,以期找到预防并惩治集资诈骗犯罪的有效途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民间融资概述。主要介绍民间融资的内涵与主要形式,列举了民间借贷、地下钱庄以及合法民间金融组织三种形式;分析民间融资的现状以及集资诈骗发生的原因,通过探析当前民间融资暴露的问题找到集资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的根源,即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与金融体制不完善、民间融资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金融大背景紧密相关。第二部分:集资诈骗罪现行刑法条文之解读。从集资的角度分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集资诈骗罪作为目的犯其主观心态只能为直接故意且故意之时点形成于行为前或行为过程中;列举分析“使用诈骗方法”的三种行为方式,并指出只要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集资款,就可以认定为使用诈骗方法;此外还分析了“非法集资”与“数额较大”两个方面。通过以上构成要件之分析意图把握集资诈骗罪的立法真意。第三部分: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该部分以经济犯罪圈如何划定,非法占有目的如何推定,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如何区分四个方面阐述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之根本在于尊重刑法的不得已原则;分析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相似罪的界限。第四部分:集资诈骗罪的立法缺陷。总体来说集资行为刑法规制体系混乱,规制集资行为的各罪名之间并未形成合理的刑罚梯度。立法方面,集资诈骗罪存在入罪标准唯数额论、刑罚配置不完善及司法解释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第五部分:集资诈骗罪的司法偏差。由于现实和金融犯罪的复杂性,集资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立法真意的误读,即对“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要件的弱化以及有关入罪标准的认定存在偏差,导致司法实践往往偏离立法意图。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打击范围时大时小的问题,这些司法实践中的偏差使得对集资诈骗罪打击不力或打击面过大。第六部分:集资行为规制体系的合理构建。要以综合治理为原则建立多层次的法律规制体系;以立法概括、司法细化为原则完善刑法条文;要完善非刑罚规范,达到与刑事规范的有机衔接;要进行金融体制改革。从以上几个方面完善集资诈骗的立法并提出预防和惩治集资诈骗犯罪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