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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有助于劳动者获得快捷的救助。但由于制度的不成熟,施行效果不理想,加之缺乏深入研究,因此研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十分必要。本文通过分析先行支付制度的现状,发现制度在申请程序、支付范围、追偿机制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缺陷。在坚持程序效率优先、注重公平以及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的原则下,首次提出了在立法中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时效为1年,统一支付范围。建议政府积极履责,出台实施细则,加大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财政支持,确保基金的安全,促进先行支付制度的健康发展。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先行支付制度的一般理论,包括制度的基本概念、先行支付的类型以及先行支付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梳理了先行支付制度的现状。首先介绍了立法现状,包括地方立法情况;其次分析了先行支付的实施现状,重点介绍了先行支付行政诉讼的情况以及重庆地区的实践;最后论述了先行支付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申请条件严苛、申请程序繁琐,追偿机制中的方式单一以及与其他制度的重叠等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是域外制度的考究,介绍了德国、美国等地的做法。总结与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使先行支付的申请程序更简易,资金保障更到位,覆盖面更广。第四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先行支付制度的建议。指出先行支付的制度设计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以及先行支付制度的框架。从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先行支付程序等五个方面着手,将先行支付的范围统一为医疗费用,规定先行支付的申请时效,取消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实现先行支付制度及时救助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