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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有效的质证是正确判断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力保障,然而,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常常使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外衣”也极易导致对鉴定意见的轻信与盲从,鉴定人不出庭现象要比普通证人更为突出,这反过来又加剧了鉴定意见质证、认证中的诸多乱象,成为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诱因。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修改了鉴定证据的表述方式,初步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但由于对鉴定意见质证主体、客体及方式的特殊性认识很不充分,未针对鉴定意见设计出富有操作性的特殊质证程序,上述改革举措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有鉴于此,对鉴定意见质证特殊性的关注,对域外专家证言或鉴定意见质证模式的归纳与解读,对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问题多阶段、多主体、跨学科的交叉分析,对具有中国特色的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思索,都将助益于解决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难问题,而在“保证公正司法”、“推进严格司法”、“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写入“中央决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火如荼推行的大背景下,研究如何构建质证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质证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无疑具有更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即以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为研究对象,围绕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全文共分三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正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鉴定意见质证是针对作为指控证据的鉴定意见,通过鉴定意见审前开示、传唤鉴定人出庭等程序进行质证前的准备与积极防御,并通过庭审中的交叉询问以及专家辅助质证等方式,由控、辩、审三方共同推动并致力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调查活动。鉴定意见质证较之其他证据的质证具有特殊性,其质证主体具有多元化与专家主导的双重特点,质证客体具有言词证据与派生证据双重属性,质证内容具有广泛性与复杂性,而质证手段的口头性与科技性并存。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应当致力于实现公正审判、实体公正及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同时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具有事实发现与对质权保障的两重功效,而证据裁判原则强调质证程序的基础性作用与核心地位。“公正审判”是质证制度的首要与核心价值。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公正性由平等武装、对抗式质证程序、对质询问权的特别保障以及裁判说理这四大具体要素构成。这些具体的公正要素应当体现在诸如鉴定意见审前开示、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交叉询问、专家辅助质证、质证效果保障等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每一个环节。第二章为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具有防止证据突袭、促进质证实质化、提高质证效率以及实现公正审判的积极作用。然而,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开示通常为单向开示且远不如民事诉讼中规范。作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美国的专家证据开示制度较为成熟,其审前正式开示程序对开示原则、内容、启动程序、救济程序以及重大争点的审前会议处理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我国没有专家证据开示制度,仅有鉴定意见告知及阅卷规定,并且立法粗疏,导致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完善我国鉴定意见开示制度,应当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明确开示内容并扩大开示范围,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最后还应当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三章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基本前提,是被告人对质权的集中体现。当前鉴定人出庭率普遍低下,对质权未受保障是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通过比较法考察发现,针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对质权保障,目前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一种是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对质权保障模式。二者的共同特点是都从立法层面确认对质权作为刑事被告基本诉讼权利的地位,同时也承认合法的对质例外情形,总体上均反映了公正审判的要求。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当采纳欧洲人权法院的对质权保障模式,在认可对质的事实发现功能的同时,立法上应当确立对质权,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出庭要件判断宜形式化。而在具体实施程序中应作如下完善:采用广义实质的“不利证人”概念以扩大对质主体、采用申请对质与职权对质的启动方式、构建对质权适用的强制规则与例外规则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四章为交叉询问制度。交叉询问是刑事被告对质询问权的集中体现,是询问专家证人并发现真实的有效方式。在对专家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方面,美国有着丰富的经验及规范作法,有关询问主体、询问对象、询问顺序、询问内容及询问规则都有比较细致的规定,相关的制度配套也较为完善。我国法律有关询问鉴定人的方式可界定为广义的交叉询问,但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交叉询问适用率不高、适用效果有限,询问主体多元、询问程序混乱,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之间对抗性真假与强弱难以准确评估,交叉询问更多关注事实发现功能而较少关注询问权保障,交叉询问技术规则过于简略,询问内容范围有限。完善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首先应当创造有利于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先进诉讼理念与制度环境,如确立“不利证人”、“对质权”概念,完善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突出人证调查在法庭证据调查中的主线作用,平衡当事人主导与法官诉讼指挥间的协调关系。其次,应当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把握交叉询问的适当限度、确立适当的交叉询问规则。最后,应当对其他特殊质证程序予以规范,如不同或相反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未到庭鉴定人书面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第五章为专家辅助质证制度。专家辅助质证是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当前困境不仅表现于“出庭率低”,更主要在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理论及实践中的观念分歧与混乱作法,其主要问题为:相关法律规定不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定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属性不明,专家辅助质证程序缺乏统一规范作法,以及专家难求、法院经常限制专家辅助人出庭等。突破上述困境,必须跳出现有研究思路,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实现研究方法转型。通过比较法考察,域外法治国家及国际人权法律,往往将刑事被告人获得专家辅助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平等武装与对抗式质证程序的要求对专家辅助权予以保护。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关键在于确立专家辅助的权利地位,将专家辅助权、对质询问权、律师帮助权一并纳入刑事被告人的防御权体系,实现公正审判与真实发现之间的价值平衡。在此基本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参与人地位以及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地位,建立专家库,专家辅助人出庭要件判断应当形式化,规范专家辅助质证程序,并且为贫穷及重罪被告提供免费专家辅助。第六章为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仅有专家辅助质证尚显不够,要实现质证结果的正义性,还需要辅以必要的效果保障机制。鉴定意见质证效果首先追求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积极目标,但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其消极情形,也就是无效质证。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层层递进的保障思路:通过遏制“无效质证”实现对“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保障、遏制“无效质证”应当以“无效专家证言”为防控重点对象、通过对不同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进而实现对质证效果的总体控制(尤其是要重点控制鉴定人、检察官及法官的质证言行)。基于对多元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思路,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具体保障机制如下:一是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二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三是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四是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五是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为法官采信或排除鉴定意见确立一定的法律标准与科学标准。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指出为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诉讼目标,除了上述制度设置,还应当将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纳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整体框架下进行设计,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鉴定意见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