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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2月15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将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刷卡套现规定为非法经营罪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将信用卡套现入罪终于有了法律的支撑。但是对于该条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总是产生诸多的争议。另外,在关于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司法案例和理论研究中,总是将套现的主体限定在pos机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而忽略了对非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外的第三人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行为的研究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也时有发生。本文借助钱某某利用他人pos机进行信用卡刷卡套现一案,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对第三人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的行为进行定性分析。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案由、基本案情、分歧意见以及争议焦点,是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本文所要分析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即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主要是围绕着本案的争议焦点及与之有关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具体从第三人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的行为界定、“使用 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认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认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认定四个方面展开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为本案的分析结论。即通过前述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从而得出本案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主要是通过对本案的研究指出信用卡套现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管理政策不合理。要想合理规范信用卡套现,不仅要完善关于禁止信用卡套现的国家规定,同时金融机构改变信用卡管理政策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