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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货市场的货物买卖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远期货物购销的需求。最先是由于农产品的季节性,远期货物的买卖逐渐出现。在以后的日子里,期货交易便由最初的买卖远期货物转变为资金市场的重要角色。作为交易多元化的体现,期货市场在丰富和完善人们的需要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尽管世界期货市场在19世纪60年代就已经诞生,但我国是在1990年才开始期货市场的试点。我国期货市场经历了无序到调整再逐渐有序这样的一个运行过程。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作为调整期货市场的重要手段,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完善。自从1990年建立期货市场以来,先后制定了期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如河南省制定的《期货管理条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包括1999年5月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与之相配套的四个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等,随后,《期货交易所章程》、《期货交易规则》及相关细则也获得通过。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旨在处罚公司证券、期货、保险业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2006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在现有期货犯罪立法的基础上,有对相关期货犯罪作了进一步的完善。目前,我国期货刑事法与期货金融法规之间的衔接还很不协调。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期货刑事法规,对一些危害重大的期货交易行为也只能是作为期货交易违规处理。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期货交易行为和我国期货市场的特点不断完善我国相关的期货法律法规。本文通过对期货犯罪的研究,在期货犯罪的概念、构成、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旨在对期货犯罪有个客观的认识,同时为完善我国期货刑事法提供点自己的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八千余字。第一部分,期货交易基本问题与相关法律问题概述。本部分简要介绍了期货交易的概念、特征及功能,期货交易行为中几组相关概念的区别和期货交易的简单流程。为下文的论述提供了相关背景。第二部分,我国期货犯罪概述。本部分对我国期货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首先对期货犯罪的特点进行了概括,其次对对期货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都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指出个罪的共性。第三部分,期货犯罪个罪中几个问题的探讨。在本部分中,针对我国刑法条文对期货犯罪规定的典型个罪中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其中在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罪中本部分着重探讨了期货内幕信息的界定,对本罪的一些客观行为,如建议行为、再泄密行为等的认定进行了分析,还对本罪主体中对“离职未满一年的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是否能做为本罪的合格主体说明笔者的看法。在操纵期货市场罪中重点论述了本罪的四个客观要件表现形式中的认定问题,此外还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六)》中对该罪的修改。分析编造并传播虚假期货信息罪时,主要是将该罪的期货信息与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中的内幕信息区分开来。对于《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罪,本部分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的角度对这一新罪名进行论述,并指出“擅自运用”与挪用型犯罪中的“挪用”的区别。第四部分,我国期货犯罪立法现状与完善。本部分从期货犯罪的立法模式和我国现有的相关期货犯罪立法入手,对我国的期货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如在对期货犯罪立法方式的完善中主张在现有时机还不成熟的前提下,对期货犯罪的定罪、量刑情节等用司法解释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在对期货犯罪立法内容的完善中提出要增设一些新的罪名来使现有的期货犯罪罪名体系更加全面。在对期货犯罪刑罚的完善中指出我对于期货犯罪刑罚规定的缺陷并说明可以增设“禁止从业”资格刑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