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保证金的适用涉及各种领域,形式多样、种类繁多,实务中存在一般担保功能的保证金,也存在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保证金。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金钱在满足“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要件后可以保证金的形式提供担保。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这一担保方式在商业银行担保业务中运用广泛。但司法实践中大量银行保证金被法院扣划、质押效力被否定,银行保证金特别是新型业务保证金的质押效力得不到保障。本文在梳理现有法律法规、研究司法实践案例、总结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银行保证金质押的效力问题从银行保证金担保的性质、生效法律要件以及优先受偿效力本身展开研究,并提出银行保证金质押效力实现的法制化路径。因此,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由案例引出的问题。本部分通过指导性案例54号引出银行保证金质押的相关问题,即金钱能否质押以及银行保证金属于什么性质;金钱以保证金形式担保如何“特定化”、“移交债权人占有”;银行保证金能否对抗法院扣划;优先受偿方式是否违反“禁止流质”条款等问题。第二部分,银行保证金质押的基本理论范畴。本部分在明确银行保证金质押含义的基础上,认为金钱以保证金形式在银行设立担保,性质上属于动产质押;银行保证金质押需与存单质押、账户质押区分开来,这一质押方式符合现代担保交易的效率价值理念,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第三部分,银行保证金质押的生效法律要件。本部分认为书面质押合同是银行保证金质押的生效要件之一,是达成质押合意的保障;银行保证金质押“特定化”需满足账户特定化和资金特定化的要求;而“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认定关键在于担保权人对于银行保证金账户资金的控制和管理。第四部分,银行保证金质押优先受偿的效力。本部分认为依法设定质押的商业银行各类业务保证金,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可以查封、冻结,但不得予以扣划;当事人约定以扣划实现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认定为“流质”而否认其效力。第五部分,银行保证金质押效力实现的法制化路径。针对当前银行保证金质押的效力问题,需要完善保证金质押相关制度、规范银行保证金质押担保业务操作、统一司法认识和执行标准,以确保银行保证金质押效力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