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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共享经济逐渐成为社会服务行业内最重要的一股力量。其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互联网技术,用精细和高效的资源配置,逐步深入我们的生活。从2012年滴滴打车平台上线以来,其以一个颠覆者的角色在交通出行领域掀起了一场革命。网约车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由出租车或租赁公司控制的租车领域,通过移动应用,将社会出行车辆的供给端迅速放大,弥补了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车的运力不足。网约车的出现通过整合线下闲散的出行服务者,有效地将出行需求方和车辆供给方进行最优匹配,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直至2016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行,网约车行业逐渐步入规范管理。当然网约车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交通事故,此时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虽然网约车为大众出行提供了快捷、便利和优质的服务,但其中也隐藏的巨大风险性。面对这一新兴行业,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以解决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相比起普通的机动车侵权责任而言,网约车平台因其运营模式的多样性,其中涉及多方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对网约车平台主体责任的法律空白,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因此,本文将以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做为探讨的主题,就网约车四种经营模式的背景下,运用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剖析网约车不同模式下的各方法律关系,为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提供可行性意见。本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是对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概述,结合现今网约车特点及其现有的四种经营模式分类总结,对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作出分析;第二章是对目前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同模式下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通过本章的分析,不同经营模式在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进一步对不同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网约车驾驶员、乘客以及接入的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定义;第三章是对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作出完善的对策和思考。笔者认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网约车服务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制度构建中应突出其责任。本章运用“二元论”分析网约车平台在侵权责任承担中的正当性,提出不同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同时提出利用网约车平台的先行赔付义务、保险保障制度和救助基金等制度,来完善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的救济。只有明确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才能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受害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