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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公益众筹,引入中国的时间并不算长。2011年,国内网站首次尝鲜众筹模式。2013年,中国第一个公益众筹平台正式成立。自此以后,公益众筹成为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环节,其是与非、利与弊也开始逐渐得到学界和立法的关注与深度研究。究其利,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的透明性、便捷性特征与公益活动的要求非常契合;究其弊,众筹模式的涉众性、脱媒性与网络的虚拟性无疑加大了公益活动的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慈善法》颁布并开始实施,加强了对互联网公益募资平台的法律监管,也对公益众筹平台的自身完善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在此背景之下,公益众筹头号公众舆论事件“罗一笑”事件一度持续发酵,引发热议。学界也将目光转向对公益众筹平台相关制度的完善方面的研究。公益众筹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和相关公众事件的爆发,暴露了我们对公益众筹的理论研不够深入,而公益众筹中,公益众筹平台的定位和法律责任又显得尤为特殊和重要,本文的研究立足于此。本论文分成四个部分,笔者从我国公益众筹的现状进行分析,当前我国关于具体研究公益众筹的理论文献十分稀缺,从民事责任这个角度进行研究和分析的几乎没有。第一部分探讨了公益众筹模式中的三类主体募捐人、公益众筹平台、捐款人之间的关系,再探讨理论界对公益众筹平台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逐一分析“居间说”、“合营者说”、“柜台出租说”、“网络服务提供说”的合理之处,以及其局限性。根据公益众筹平台在交易过程中的所扮演的角色,发挥的用处,和所处的状态作为考虑的重要因素,同时考虑到公益众筹平台的技术现状和网上交易环境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居间说”更合理,公益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可以等同于居间法律关系中的居间人。第二部分笔者分析了公益众筹平台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核实审查义务、隐私保密义务、如实发布信息义务、第三方资金托管的责任、约定的其他义务等,又从违约、侵权两个角度探讨公益众筹平台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以及责任竞合的情形,笔者认为将公益众筹平台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侵权责任会更合理,能够更好地保护捐款人的利益,从而推动公益众筹的发展。第三部分是公益众筹平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分析公益募资平台是否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事实,公益募资平台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第四部分笔者为公益众筹侵权责任的承担构建了基本的理论框架,提出公益众筹平台与募捐人应当向捐赠者承担连带责任,公益众筹平台原则上不承担部分保证责任,公益众筹平台享有追偿权的立法建议,以期完善公益众筹平台的民事责任制度,对公益众筹平台法律地位的认定、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等问题的解决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