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

来源 :山东政法学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ongbeiljb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意味着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迅速崛起,大数据交易呈现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我国的很多城市都在积极开展数据交易平台的建设行动。但受制于交易标准不统一、法律不明确、监管不够等问题,大数据交易市场有效供给仍然严重不足。我国目前涉及大数据交易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性文件,其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无疑是低效的、滞后的。虽然各大交易平台出具了不同的交易规则,但标准不一,缺少针对交易环节的细化规定,交易纠纷的救济规定也不完整;各个省涉及大数据交易的地方性文件制定时缺乏上位法的参考;这些并不利于大数据交易的长期发展。我国关于大数据交易的专项立法是迫在眉睫的,一方面国家层面的专项立法可以为交易平台的规则制定提供有效的上位法参考;另一方面也能对大数据交易过程中的环节进行细化的梳理与规制,保证交易安全有序的进行,对纠纷的解决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大数据交易产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本文立足于大数据交易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面对当前法律条文缺失的现状,为保证数据交易的安全可持续发展,提出大数据交易法律规制的有关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探讨大数据交易的法理基础和法律关系的构成,并介绍了当前的交易模式;第二部分对当前的国外大数据交易规制现状进行分析,通过对比美国和欧盟在交易规制上的不同之处,获得在大数据交易规制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而通过对中国的大数据交易规制现状进行探讨,结合国外规制的经验教训探讨我国进行交易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总结大数据交易整体性问题和交易各环节中所面临的问题,其中整体性问题从交易安全、市场机制、非法数据交易和交易监管等四个方面发现并总结问题,交易环节的问题具体到数据交易的整个过程中,从数据来源、数据交易内容和交易纠纷救济机制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第四部分着眼于交易中的问题,立足于数据权属的界定、数据平台的法律地位、交易规则和交易纠纷的救济机制等方面,进而将法律规制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进行总结归纳,并提出完善建议。
其他文献
主体教育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本文谈谈在课堂教学中发挥学生主体性的措施.
校长角色是指校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呈现出来的不同人物类型,不仅包括校长的社会地位,还包括公众对校长的角色认知和校长在现实社会中所体现的形象。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
为实现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中人员的登录控制和权限管理,以及交易数据的安全处理,分析了建立证书认证系统的重要性,提出了证书认证系统的逻辑和网络架构,并对认证系统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