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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人身损害是指乘坐运行中客运经营工具的自然人,其生命、健康或身体权遭受损害的事实。旅客人身损害法律关系中,旅客是权利主体,承运人、第三人为赔偿义务主体,依据各主体在旅客人身损害中的过错,可将“旅客人身损害”分为:“因承运人过错致使的旅客人身损害”、“因第三人过错致使的旅客人身损害”以及“过错竞合情形时的旅客人身损害”三种基本类型。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基本原则,依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承运人无过错责任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损害填补原则以及损害预防原则。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为遭受人身损害的直接受害人。若直接受害人死亡的,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与受害人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被抚养人和受害人死亡后的近亲属可作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为直接致使旅客人身损害的承运人和直接致使旅客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金,依受害人所受人身损害的程度不同,分为一般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三种具体形式。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程序是指旅客人身受害人依法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过程。请求权人通常可通过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和解,在有关部门主持下的调解以及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请求权人承担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证明责任。尽管我国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已较为完善,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而言,“旅客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均能获得相当程度上的救济,但立法上仍然存在对旅客界定不清,司法实务中,赔偿数额标准不统一等瑕疵。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法旅客运输合同的相关章节中,明确旅客的定义,确立旅客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条款,对受害人的权利充分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