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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目的随着中国加入WTO的深入,外资保险公司正潮水般的涌入中国,在中国展开了咄咄逼人的态势,截至2002年11月,已有34家外资保险经营机构获准在中国营业,此外还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12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14个城市设立了199个代表处。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以及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能否对这些外资保险公司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是关系到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宏观经济总体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对于寿险业而言,目前我国大多数外资进入都采取的是合资经营的形式。要对这些合资寿险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则必须首先要对合资寿险经营在入世后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细致的研究。这不仅是发展我国保险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目前,我国保险界对入世问题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比较分析外资和内资保险公司各自的优劣势,为内资保险公司在入世后与外资保险的对抗出谋划策。然而笔者认为,我国的保险市场是一个非常初级的市场,潜力很大。与其说外资进入是为了占领中国寿险市场,威胁内资保险公司的生存,不如说是利用外资的国际先进水平的寿险经营管理方法、技术和经验来与内资保险公司共同开发这个潜力巨大的保险市场。合资寿险公司正是内资和外资的一个有效的结合。然而,我国的合资寿险公司自身还存在一些问题,怎样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促使其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发展作出贡献,是目前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旨在通过对入世前合资寿险经营的发展,以及入世前我国对合资寿险监管的研究,并且结合入世后合资寿险经营出现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探寻在入世后对我国寿险合资经营采取正确监管措施的思路。<WP=3>二、逻辑结构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入世前我国合资寿险经营评估。这一部分将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分为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1992年以来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广州进行保险市场开放的试点;中国保监会成立后至入世前。并对目前我国的合资寿险公司的情况及在上海和广州寿险市场所占份额进行了介绍。随后,本章分析了在入世前我国寿险合资经营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包括促进我国竞争性保险市场的形成,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开发我国的保险市场。但内部和外部的一些因素影响了合资寿险公司的经营,导致其市场占有率偏低,本章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除此之外,合资寿险公司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造成了不利的影响第二章,入世前我国对合资寿险公司的监管及其评价。这一部分首先对保险监管的概念、对概念的理解、保险监管的动因、监管对象和内容、保险业的对外监管以及保险监管的意义进行简要的介绍,为后文做了理论上的铺垫。随后,本章介绍了我国对寿险合资经营进行监管的三个阶段:建国后至1979年,1979年至1998年,1998年至今。本章还分析了入世前我国对合资寿险经营所采取的监管工作,一方面,为引进和利用外资,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在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上,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限制,实行“低国民待遇”;此外,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规则,由保监会对合资寿险公司审批并发放牌照;对合资寿险公司的违规操作也进行了一定的监管。最后是对这些监管工作进行的评价。第三章,我国寿险合资经营在入世后的一些新趋势。首先,本章介绍了GATS关于保险的一般规定,以及我国入世在保险业方面的具体承诺。对于这些承诺对我国合资寿险经营的影响,本章也做了简要的分析。对于入世后我国合资寿险公司的新趋势,主要包括组织构架、产品、服务以及合资形式等几个方面。<WP=4>第四章,关于入世后合资寿险公司监管的几点思考。这一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结合入世前我国对合资寿险公司的监管经验和教训,以及入世后我国合资寿险公司的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我国应该采取不同于以往的、有针对性的监管对策。这一部分首先提出了入世后我国对合资寿险公司的监管目标;其次对我国《保险法》的修改进行了分析,论述了新《保险法》和我国对合资寿险公司监管的联系,包括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的法律调整,保险公司获得基金投资方式选择权,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权得到加强,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调控手段增强。最后,提出了入世后我国对合资寿险公司的监管对策。三、结 论合资寿险公司在入世前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一些外部和内部的因素制约的合资寿险公司的发展。在入世前我国对合资寿险公司的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入世后,合资寿险公司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组织构架方面,各方共管将更有利于合资寿险公司利用合资双方优势;产品方面,合资寿险公司将提供更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服务方面,地域范围的扩大让合资寿险公司能够提供更具优势的服务;合资形式替代品的出现,使合资不再是外资进入的唯一选择。针对这些新趋势,结合入世前的监管经验,入世后我国对合资寿险公司的监管对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