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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施行的三十年,也是我国基础建设高速发展的三十年,监理人为保障我国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缩短工程建设工期、规范合同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法律一直没有以条文形式明确规定监理人的法律地位,而实践中监理人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不同观点的争议,政府方将监理人作为“独立第三人”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业主方倾向于将监理人视为维护自己权益的“业主代理人”,而施工方期望监理人在“公正”的协商职能基础上倾向“准仲裁人”的法律地位,使得监理人在工程施工中地位比较尴尬。在当前工程监理制度迎来发展新时期,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趋势下监理人的法律地位应回归为“咨询服务主体”,从而推动工程监理行业成功转型升级。本文从工程施工中监理人与各方参与人的法律关系入手,分析监理人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监理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梳理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不同发展阶段背景下监理人的职责与作用,分析监理人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及监理人法律地位观点的演变原因,进一步分析监理人在法律上与实践中的冲突与矛盾,针对我国工程施工中监理人法律地位存在的问题,最后探讨了监理人法律地位回归为“咨询服务主体”的必要性,提出明确工程施工中监理人的法律地位为“咨询服务主体”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对监理人法律地位的规定和完善监理人与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明确监理人法律地位对监理人权利方面的要求以及明确规定与权利对等的监理人责任,健全监理人权责对等的工程监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