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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初期,特别是在金融市场相对封闭的条件下,在不同金融场之间的资金融通程度有限、市场整合有限的背景下,分业监管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对于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这一监管体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新的挑战。所有这一切都使得我国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必须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分业监管体制下协调机制的建立也是目前我国必然的制度安排。事实上,我国目前正在对完善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进行着有益的探索和努力。但由于没有牵头部门协调各监管主体的监管活动,缺乏系统的制度安排,各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现实中我们几乎每时每刻都会碰到一些难以界定监管责任和职能的金融业务与活动。因此,客观上必然会出现监管的交叉点和空白点。在交叉点难免会出现权力之争,在空白点又难免会出现监管真空。金融风险常常因此爆发,增加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的效能。另外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危机方面,更是需要一套事先约定的协调机制。即使在日常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也需要不断的信息交流和磋商,才能避免监管的重复和真空,以及政策上的矛盾和反复。因此金融监管协调应制度化,才能免于流于形式,真正起到监管协调的作用。总之,金融监管协调,制度设计是关键;制度设计中,关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是首要。结合我国实际,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制度设计是本文的落脚点,本文鲜明的提出了建议国务院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且较为系统、具体地阐述了在此方式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方式、内容和在此监管协调机制框架下,构建了两个层面的监管协调机制的运作模式,以及如何建立决策机制等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但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因此,如何建立真正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依然是一个重要和需要继续探索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