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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属于一种被害人参与程度较深的互动型犯罪。在认定诈骗罪的成立时,“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这一构成要件要素本身,具有连接欺骗行为与处分财产的重要作用,一旦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因果关系链条中断,诈骗罪将无法成立。但是,德国、日本及中国的传统理论观点忽视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独立构成要件要素地位。司法实务中,法官对于欺骗行为是否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部分的说理并不透彻。因此,本文以诈骗罪中“被害人错误认识”为研究对象,引入德国被害人信条学等理论学说,改变以行为或行为人为中心的刑法理论传统,从被害人视角和诈骗罪成立的自身特点出发,运用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分析“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基本内涵和认定标准等,重申它在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诈骗罪中被害人错误认识概述”,首先通过介绍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阐述事实认识错误与被害人错误认识之间的区别,介绍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分类,对被害人错误认识进行界定。被害人错误认识是指在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后,受骗人因受到虚构或隐瞒行为的影响,误读了客观事实,并由此导致其内心认知与真实世界不一致的状态,根据欺骗行为的类型、被害人事先状态的不同可以产生不同的分类。接下来通过介绍德国、日本和中国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倾向,观察传统理论对被害人错误认识的立场,并指出被害人错误认识的理论价值:诈骗罪因果流程的独立环节、体现被害人在具体犯罪中的作用。第二章“诈骗罪中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判断”,分析了如何在诈骗罪认定过程中判断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本章首先分析了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内容: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内容为事实,其可以是过去或者现在的事实,但不能是将来的事实;错误认识的内容应当与价值判断或意见表达相区分,否则无法判断真伪;对于事实的形态,要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是在双方交付类案件中,根据法益关系错误说,与交付财产的交换价值有关的重要事项均为错误认识的内容。二是在单方交付类案件中,根据目的失败理论,只有为社会财产使用秩序所认可的一定的社会、经济、道德目的事项才属于错误认识的内容。本章然后分析了被害人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被害人信条说的演变观点进行介绍和分析后认为这一学说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合理性,原因在于其与刑法最后手段原则相契合,全面贯彻了法益保护原则,有助于实现自我决定权对刑法家长主义的合理定位。但刑法“家长主义”的角色无法改变,需要对没有成熟判断能力、易被欺骗的弱者给予家长式的保护。对此,本文认为应当区分一般生活领域与投机、市场、投资、违法领域,对前者施以更高程度的刑法保护,对后者则更加提倡自我保护。第三章“诈骗罪中被害人错误认识与其他构成要件要素的关系”,首先分析了被害人错误认识与欺骗行为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欺骗行为是错误认识产生的一个原因,且欺骗行为的内容应当与财产处分的错误认识相关。但需要注意的是,欺骗行为的程度取决于陷入错误、处分财产的危险程度。并且,与欺骗行为不同的是,错误认识的判断是一种内心确信程度的判断,需要查明的是受骗者内心状态的实际内容,这是一种事实而非规范意义上的实然判断。本章接下来分析了被害人错误认识同处分行为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认为依据被害人已经处分财产便可以直接推定行为人已经产生错误认识的做法并不可取。第四章“诈骗罪中被害人错误认识理论的司法适用”,主要分析了违法型诈骗案件,投机、市场、投资型诈骗案件,捐赠、乞讨型诈骗案件以及其他一般诈骗案件各自的主要特点,并在列举每一类案件的典型案例后,运用前文论证得出的被害人错误认识理论进行适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