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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行政协议在我国公共行政领域得到了日益广泛的运用,不仅丰富了公共行政管理的手段,而且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增进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关系。随着2015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入法院的行政协议纠纷也越来越多,目前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面临具体理论和法律规则不足的难题。行政协议纠纷的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是解决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实践中单独提起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本文在此现实背景下探究行政协议诉讼中的效力审查制度,由于行政协议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征,因而有关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既不能照搬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也不能照搬合同的效力理论,而学界和事务界对此的研究都不够细致全面。本文主要分为四章对行政协议诉讼中的效力审查制度进行探究.第一章简要说明了本文的选题目的和意义,概括介绍了行政协议的概念和特征,并且说明了本文写作的主要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第二章通过介绍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之诉的经验案例的主要案情和法院判决结果。第三章通过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分析了作为非行政协议的当事人是否是适格的原告和是否可以单独提起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之诉的问题,探讨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的法律和案件认定的依据。第四章分析了我国行政协议诉讼法律规定的完善模式并且丰富了判断行政协议无效认定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