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世界经济与人口数量的增长,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已为人们所知。在保护与利用这类资源的手段上,许多国家都采取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手段,希望通过驯养繁殖来达到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保护与循环利用,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专门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法律制度。 在我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我国通过驯养繁殖拯救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越来越多,为世界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我国驯养繁殖的经济动物品种琳琅满目,在毛皮、药用、肉用、观赏经济动物的开发利用中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给人民生活水平带来了极大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我国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立法从建国后开始,到80年代后得到迅速发展,制定了一系列调整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我国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法律体系和基本法律制度。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的变化,该法律体系和基本法律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明显。立法上缺乏对生态主义与多元环境利益的立法目的考量,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及科学性。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本法律制度中,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没有合理区分野外与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产品;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行为没有区分商业性利用与生存性利用。单个的法律制度中:产权制度不明晰;行政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可证制度过于强调等级保护;经营利用制度管制过严;征收资源保护管理费制度缺乏市场调控;野生动物疫病的法律制度缺乏针对性与防范机制等问题的存在,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实施造成了影响,同时我国还缺乏生物安全、动物福利法律制度的设置,也不利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法律制度的发展健全。 对我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法律制度的修缮应以科学界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相关概念为基础,从我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现状与上述问题的研究分析入手,以此确定完善我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法律制度的基本方案。首先要对法治理念进行调整,从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理念出发,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并且要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在法治理念中体现生态伦理的基本要求。其次要对立法与基本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改革与健全,提高立法水平,完善相关基本法律制度,实现法治理念的目标,达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