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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制度是近代刑法改革的产物,是对传统刑罚制度的一大革新,是现代刑罚合理化道路上与缓刑、假释并列的三架马车之一。保安处分以事前积极预防的处分措施和因人施治的刑事政策,弥补了刑罚事后补救的不足。作为刑罚制度的一个补充,保安处分与刑罚制度密切配合,为个人改善和社会安全,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在该领域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人身危险性的理论为基础,对保安处分的历史沿革、大陆法系保安处分的比较、我国保安处分的现状及体系整合等进行考量与论证,希望能对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保安处分概论。保安处分概念具有多义性,在列举了国内外刑法学者概括出各种不同的抽象概念后,对保安处分概念进行界定。从保安处分制度的历史发展看,保安处分分为萌芽时期、近代时期、现当代时期。从保安处分制度发展的轨迹看,保安处分的机能一是19世纪末单纯的社会防卫,二是到人身危险性的提出,形成了以社会防卫为主兼顾个人改善,三是再到现代社会,在考虑个人改善的前提下,考虑社会防卫的需要。保安处分制度的发展,证明了社会条件及人类认识能力对制度变迁的影响。第二部分,在分别论述德国、意大利、日本、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后,对大陆法系的保安处分进行比较。大陆法系保安处分在立法目的、立法原则、适用条件、适用对象、执行处遇等方面,有许多共通之处。同时,大陆法系保安处分在立法模式、立法种类、执行期间、执行顺序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区别。第三部分,我国现行保安处分措施考察。我国的保安处分措施基本上体现了法定性、适当性、必要性的原则。同时,还体现了以改善为主,排害为辅的现代保安处分理念,适时废止了有违人权保障的措施。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以及教育挽救行为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安处分防卫社会和个人改善的功能。但由于保安处分措施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中,法律位阶高低不一,缺乏系统性、逻辑性,也缺乏理论支撑,与其政出多门,不如统一规制。第四部分,我国保安处分体系的构建。首先提出我国保安处分体系构建的理论支撑。一是将“人身危险性”作为核心内容,二是建立人身危险性测评制度。然后提出我国保安处分体系的具体设置。可分为对自然人的保安处分和对法人的保安处分。我国保安处分除在实体上进行系统的整合外,还需在程序上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