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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作为银行保函的替代品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虽然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只有《国际备用证惯例》是专门针对备用信用证所制定,但因为备用信用证独立性、单据性、备用性、不可撤销性等特性,使得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借贷、招投标等国际经济活动中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在英美法系国家,备用信用证的应用和规则等都已较为成熟,但在我国,立法和司法都非常不完善,这对我国企业的国际经济活动十分不利。因此,本文将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有关备用信用证判例和规则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相关建议。 本文共分为三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是备用信用证的概述。首先,通过对调整备用信用证国际公约和惯例的介绍,分析备用信用证概念缺失的原因以及备用信用证的种类、适用范围及特征;其次,重点阐明备用信用证的相关主体及运作程序;最后,将备用信用证和其他金融工具予以比较,进一步加深对备用信用证的理解。 第二章是备用信用证在他国和地区的适用。首先,对备用信用证在美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在银行中的应用进行介绍,分析备用信用证在美国判例中争论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备用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措施等;其次,对备用信用证在香港银行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最后,通过对一个判例的分析,详尽阐明备用信用证的运作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 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备用信用证在我国的适用。首先,概述我国有关备用信用证的相关立法及法律适用;其次,详细分析备用信用证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在立法上存在着含义的缺失、适用范围不明确、管制过于严格等问题。司法上存在着法律适用的冲突、欺诈救济措施的缺失等问题;最后,针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备用信用证在我国适用的建议。立法上拟采取明确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地位、推广ISP98及其它国际惯例等方式;司法上拟采取完善备用信用证适用规则、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注重判例的应用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