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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所在,在我国股权相对集中的环境下,掌握着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能通过影响公司决策的制定而有效保护自身利益,故广大的中小投资者面临着管理层和控股股东侵害的双重威胁,其利益的保护更为迫切。作为投资资金的接受者,上市公司应承担起保护外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责任,在相关决策中考虑其利益。而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加速自身成长和扩张性经营活动,很重要的手段就是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通过并购、重组等手段从事多元化经营。那么,这一重大经营决策会如何影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呢?本文试图通过我国2007年至2009年的上市公司数据检验了多元化经营对两类代理成本的影响,考察非理性多元化经营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影响问题,为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多元化经营行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提出了相关建议。多元化经营可区分为理性和非理性两种,非理性多元化经营并没有站在公司发展的角度,无法获得规模与范围经济、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优势等多元化利益,更多的是加剧了代理成本、内部资本市场无效所产生的巨大成本等,这些成本可能会影响企业价值,进而会损害股东的利益。本文首先以ROE、EPS、市价比率和托宾Q值四项指标来度量公司价值,检验我国上市公司整体上的多元化经营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结果证实了多元化折价的存在,表明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多元化决策中非理性的成分居多,造成了公司价值的减损。然后基于两类代理问题解释非理性多元化折价的成本承担问题,在区分实际控制人的产权性质的基础上,分别以管理费用率和资金占用指标来衡量管理层的代理成本和控股股东的代理成本,检验了非理性多元化经营对两类代理成本的影响。结果发现非理性多元化经营伴随着管理层和控股股东两方面的自利行为的加剧,表明我国的多元化经营沦为了公司内部人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渠道,中小投资者实际上成为了非理性多元化经营的最终成本承担者。同时发现地方国有控股公司的这种成本转嫁行为最为严重,私人控股企业次之,而中央国有控制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相对较负责。最后进一步检验了非理性多元化经营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和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表明自利动机下的非理性多元化经营加剧了盈余操纵和信息披露质量的降低。从而印证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多元化经营更多地表现为管理层和控股股东的侵占工具,并通过掩饰公司真实业绩将价值减损成本转嫁给了中小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