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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在我国做广告代言的现象极为普遍,然而其在虚假广告中传达虚假信息,甚至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已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潜在社会危害性不可低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虚假广告荐证人责任制度上存在缺失,造成公众人物代言广告的失范,并带来一系列的弊端,因此对虚假广告荐证人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部分为广告虚假荐证概述部分。引入了“虚假荐证”一词,将名人虚假代言行为概括其中;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确定了虚假广告荐证行为的判断标准,对广告虚假荐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将虚假广告荐证人指向虚假广告中有推荐证言行为的公众人物,因其为广告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主体,故承担独立于其他广告主体的侵权责任。第二部分为广告荐证人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的证成,重点对虚假广告荐证人法律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确定了虚假广告荐证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连带责任,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运用共同侵权理论学说加以论证。第三部分为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分析虚假广告荐证人承担侵权连带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鉴于虚假广告荐证人在虚假广告中的独立地位,选择对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重点论述了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要素。最后就侵权连带责任的内部承担和虚假广告荐证人的免责条款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