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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或“真相”)是主导现代西方法律文化的根本概念。在法律现代性的观念中,司法活动的基础是有关事实的真相,且国家颁布的法律规范被认为具有真实的效力。然而,这种观念在西方社会扎根有漫长的过程,绝非一蹴而就。本研究因此从“社群主义”正义观依然强劲的12世纪末出发,以法兰西王国为例,考察这一福柯式法律“真理体制”的建立史,并指出法国的民族法律意识如何从这一体制中萌芽。“真理意识形态”源自格列高里七世改革后的教会,在学识法(droit savant)教学研究的助力之下,不断影响世俗国家,法国亦不能例外。这场运动最初带有普世性,根据教会所支持的“真理”及其传播方式,以人的认知改造为出发点、以教会法实践为范本,定义了世俗的司法和立法伦理。路易九世(圣路易)的形象建构更是确立了法国国王、“真理”和法律制度之间的必然联系,使宗教意识形态内化为王国意识形态。13世纪的法国王权积极利用教会和学识法“真理意识形态”和相关运动(如异端迫害)的有利成分,而在13世纪末一系列政治斗争中,开始探索通过强调法律文化特殊性掌控“绝对权力”的途径。如果我们把法律体系中的真相区分为事实(或历史)真相、规范真相和司法真相,那法国王权在中世纪最后两个世纪中的任务就是统辖这三个层次的真相。正是在这场学理和政治斗争中,教会和学识法的普世“真理意识形态”受到“国家化”和“民族化”。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王权从“历史”和“习惯”入手。历史和习惯的真实性取决于王权“批准”,而罗马法受到相对化。由此,国王得以将“王在国内为帝”的原则带至逻辑终点,也就是将各类国王立法放在规范等级制顶端。为此,王国开始系统性地认知地方习惯。在15世纪末,习惯最终与地方三级会议结合,习惯法编纂运动步入快速轨道。习惯法被日后法国法学家看作是“法国法”的天然基础。但是,在16世纪晚期“法国法”概念最终登堂入室之前,我们不能忽视学识法强劲的影响力:一方面,中世纪晚期的知识精英对贞德的怀疑态度揭示出学识法对司法“民族性”所设的限度;而另一方面,习惯法编纂(也就是规范真相认知)的认识论和实践基础来自教会法中的“出于确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