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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提起前利害关系人可资利用的司法程序可称之为诉前程序。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诉讼后的执行程序一齐,是纠纷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不可缺少的制度保障一环。除我国法律上有所规定的诉前临时性救济制度以外,诉前的证据收集制度是国外诉前程序的重点之一。笔者以实现证据收集这一功能为视角对各种诉前程序进行审视,将具备证据收集功能的诉前程序统称为诉前证据收集制度并对其加以研究。将法院的职权扩大到诉讼之前,创设诉前证据收集制度,是现代社会诉讼爆炸以及适应现代型诉讼要求的产物,也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各国越来越受到重视的结果,期待法院在纠纷解决中发挥除审判以外更多的作用。笔者以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诉前制度为重点考察对象,对诉前证据收集制度的程序设置、改革背景、功能意义和法理基础等方面进行研究,试图解答设置诉前证据收集制度的四个疑问。进而立足我国国情,对我国现行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及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证据保全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最后探讨我国引进诉前证据收集制度的必要性及诉前证据收集制度的模式选择,从而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诉前证据收集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