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下位权,以强制性为根本属性。这使得民事审判与执行存在着显著的差别,这些差别就是执行证据制度存在的空间,并且令执行证据及证据制度具有了相当的独特性。在民事执行权强制性的指引下,本文给出了民事执行证据的定义,探讨了执行证据制度的效率和诚信原则,以及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决的证据制度。在执行实施的证据制度中,笔者提出执行证明是为法院提供执行标的的物理现状,不应使用证明责任和主张责任,任何证据或证据线索都需要法院的最终查实;在对调查程序进行理论梳理的基础上,提出应改变我国财产报告制度的性质,将其从执行调查中独立出来,作为前置程序以加强其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的作用,并将各地法院施行的委托调查、悬赏调查中违背民事执行权强制性的做法进行分析纠正;在审查证据时,法院只应进行形式审查,以非法证据惩治规则代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外,本文初步讨论了执行裁决听证程序的举证问题,提出在涉及案外人实体争议和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的情况下,由案外人和债务人承担证明责任,除此之外,由当事人负举证义务或者执行实施机构依职责举证,即在执行裁决中以不使用证明责任为原则,使用证明责任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