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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只是由于近些年来在全国范围内迅猛发展,才出现的社会上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销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没有取得合法房产证明的房屋。它一般是由村民自己或乡镇政府或由乡镇政府联合房地产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小产权房危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购房者权益无法保障;侵占耕地,威胁国家粮食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地方财政收入;损害农民权益、影响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对小产权房作出了间接的、禁止性规定。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从1999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严厉禁止小产权房,然而收效甚微。小产权房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有着深刻的现实原因和制度原因。直接原因包括:城市房价过高,住房保障体制不健全,小产权房价格低廉三方面。政府职能缺失,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是小产权房泛滥的重要原因。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受限,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只有通过国家征地,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家土地,才能由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国家实际上是通过单一制垄断了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市场,剥夺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对集体土地的最终处分权,变相地夺取了农民集体和农民的财产。同时国家征地制度存在公共利益泛化和征收补偿过低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和深入发展,农民丧失了保护土地的积极性,农民以自有的智慧和力量采取自有的独特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成为一件必然的事情。当前对于小产权房,由于涉及利益分配问题,相关利益方争议激烈,较科学有效的解决途径是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类型化处理:严格禁止、强制拆除占用耕地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对已经开发而未建的或者正在建设施工的小产权房直接确认违法,依法予以处罚,要求停工停建,对已建成的部分予以拆除,恢复土地本来的用途;对于已销售或已交付使用的小产权房将其纳入保障性住房计划中。此外,还应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自觉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在于当前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小产权房根本解决有就有赖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的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是平等保护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需要,也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的需要。最后在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产权主体、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法律体系等条件的前提下,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够进入土地市场自由流转,根本地解决小产权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