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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保护是我国涉税法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也是近几年的热点问题。不管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中的规范授权立法并细化税收法定,还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对诸如纳税人知情权、救济权的完善,都表露了保护纳税人权利这一趋向。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保护纳税人利益与大陆法系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长期以来,我国仍以实质课税原则为中心,将全部税法规范和制度看作实现财政收入的手段,任意授权、事后解释、溯及既往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侵害了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利益往往因税收执法依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随意变动而受到侵害,故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具有正当性,纳税人实施救济权时能否提出合法性审查以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就成为依法治税的重要问题,也是理论和实践要解决的急迫问题。现实是,我国尚未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予以重视,这就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构建纳税人信赖保护机制。税收征收是政府通过国家强制力,无偿向公民收取的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学界已经形成共识,认为税收应当属于公法债权债务的范畴。但现实中,纳税人对税收规范文件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存在较大争议,纳税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文正是以税收债务说为基石,通过案例引入问题、解决问题的形式写作。以时下热点的房地产契税征收为视角,评述我国当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溯及既往时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现状。论文正文由三部分组成:案例概述、税务实务中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问题、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适用完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主案例的案例事实、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法院判决结果以及对案例产生的疑问。第二部分着重从主案例和其他小案例中总结出目前纳税人信赖保护原则于我国适用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中没有明确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涉税案件依据的法律法规混乱,司法裁判理解不一致,结果不统一等等。第三部分依据问题提出了包括完善信赖利益立法,严格税收法定制度;建立纳税人信赖利益认定的统一标准;建立纳税人信赖利益补偿、完善赔偿机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