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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应有的权利保障,是其辩护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其对强大的公权力合理制衡的必要条件,对实现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价值理念有着重要意义。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对侦查阶段律师权利保障的规定虽然有了一定的完善,但仍存在较多疏漏,导致律师在此阶段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受到严重限制。现行的较为封闭的逮捕决定模式加大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因此,本文从程序和权能两个方面进行探讨,综合的研究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相关问题。借鉴域外有益的法律制度和规定,仔细衡量检察机关在逮捕环节中仅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导致的不利后果,以及引入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把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的结果作为检察机关决定逮捕与否强有力的效力依据。并完善逮捕环节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及调查取证权的相关问题,最终使侦查阶段逮捕环节的有效辩护得以实现。在体系结构上,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分析我国侦查阶段逮捕环节辩护制度的现状,指出现行法律规定的疏漏以及造成的现实困境,引出本文所要重点研究的两个问题。第二部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结合侦查阶段逮捕环节律师辩护权存在的缺憾,从实体、政策、程序等方面分析律师在侦查阶段逮捕环节介入辩护的必要性及意义。第三部分:重点从理论层面详细阐述我国侦查阶段逮捕环节现存的程序问题,并阐述试图在此环节建立逮捕听证制度。分析在此环节建立逮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以及逮捕听证制度的本质、听证的案件范围、听证的程序、听证的内容等。第四部分:重点探讨逮捕环节辩护律师的权利配备。回应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第一,阐述在该环节律师享有阅卷权的必要性及阅卷权的合理限度。第二,对律师在逮捕环节享有会见权的合理限制展开分析,并阐述会见权的具体内容。第三,论证逮捕环节的调查取证权的必要性,现存问题以及如何完善。本文在查阅有关的资料文献德基础上,通过对比新法和旧法,国内法和国际法,探索进一步完善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逮捕环节实现有效辩护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