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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规定得过于原则,不利于民事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随后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调查核实权进行了细化规定,但还有不少纰漏和缺陷。同时实践中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法院的不配合使得调查核实权的行使遭遇诸多困难,严重妨碍了检察机关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笔者认为,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非有法定情形不得开展。本文第一部分从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目的和权力行使阶段入手,对调查核实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对域外主要国家的类似制度进行了考察分析。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对调查核实权的法理地位以及关于其的各种理论观点进行了分析,论述了检察机关享有调查核实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主张调查核实权应当谦抑审慎行使。在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对我国调查核实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客观的分析了现行立法中存在的失误和缺陷。本文的重心在调查核实权的内部设计和调查核实权的规制和保障。在这两个部分,文章详细探讨了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原则、启动方式、行使范围、针对对象,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与调查核实权配套的紧急措施有关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所获证据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同时,对于如何规制调查核实权提出了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