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中国的保险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因此对保险立法也提出了与时俱进的要求。今年初,国家对《保险法》进行了一次修改,主要是对保险业法的修改。鉴于我国保险合同法目前立法规定仍较粗糙的现状,对保险合同法的一些问题做较细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是对保险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进行探讨,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保险利益概述。这一部分包括四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是简略地回顾了保险利益原则产生的历史,并简单地介绍了最早的保险利益立法规定。第二项内容是保险利益的法理基础。这里首先介绍了保险利益理论从最初的形式性保险利益学说到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的发展过程,同时也对各个学说的主要观点作了介绍。此后,通过对各种学说的比较分析,笔者提出了应以潜在经济损害为考察保险利益之方法,而且应借助此种考察将各种法定权利依潜在损害的大小确定为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基础的理论。第三项内容是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介绍了保险利益原则的三个作用,即与赌博划清界限、防止道德风险和限制赔偿程度。第四项内容是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说明了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确定的利益,同时必须是经济利益,并且指出了保险利益是损失的“反面”,两者价值的绝对值相等,应据此测算保险利益价值。第二部分是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这一部分首先将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分为财产上的现有利益、财产上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和信用利益四种。然后论文开始分析确定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基础,在将保险利益基础分为财产权利和民事赔偿责任两大类后,对主要财产权利类型进行逐一分析,确定了能够作为保险利益基础的权利类型以及这些权利作为保险利益基础时的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方法,同时也对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相应分析。本部分接着对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应归属于何人进行了分析,指出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应归属于被保险人而不应于投保人。本部分最后分析了财产保险应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指出财产保险应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当为仅于损失发生时。第三部分是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这一部分首先对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WP=5>益基础进行分析,在对具有代表性的不同的立法规定和有关理论进行探讨后,笔者从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能够真正得到实现的角度出发,认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基础应是被保险人本人具有天然的保险利益,而其他人因被保险人的同意具有保险利益。论文又用了法经济学的方法进行了分析,得出了被保险人同意会使效用最大化的殊途同归的结论。本部分接着对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应归属于何人进行了分析,指出被保险人的同意不应理解为是对投保人的同意,而应理解为是对受益人的同意。对受益人的同意是问题的关键,所以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应归属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论文又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险利益价值进行了分析,认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价值为无穷大而受益人的保险利益价值为被保险人同意的金额。本部分最后对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何时进行分析,指出人身保险不仅在订立合同时应该具有保险利益,而且在合同存续期间也应具有保险利益。第四部分是再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这一部分指出要对再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之有无作出认定,首先必须明确再保险合同的性质。通过分析,笔者得出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应该是责任保险合同,所以对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应依照责任保险保险利益的认定方法进行。第五部分是保险利益的变动。这一部分论文指出保险利益的变动分为保险利益的移转和保险利益的消灭两种情况,并根据不同的保险利益基础进行了讨论。第六部分是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这一部分首先指出了不能因为人的生命、身体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而认为保险利益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价值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抽象的保险利益概念是存在的,保险利益原则应适用于全部保险合同。本部分最后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的影响进行了讨论,指出了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根据不同的合同性质,不同的时间要求等而有所不同。最后,在结语部分笔者对我国保险立法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