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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创立及完善符合国际司法关于强化被害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趋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案致困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存困境,增加了司法的人性化和公信力,在恢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观念的偏差、立法的缺位和制度执行不力,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包括:救助主体重复救助与不受理救助申请的问题并存、救助工作信访化,工作开展的延续性较差、救助金的整体标准较低,相似案件不同救助的问题较为普遍、调查监督机制缺失、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缺失等。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亟需在制度上加以完善。通过考察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建立司法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及确定适格的救助主体、确立案件管辖地最初受理救助申请机关为适格的救助主体、科学划定救助对象及设置排除条款、提高救助额度,规范救助标准、健全全流程的调查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套机制等。从而更好地发挥该制度“救急救难”的功能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传递人民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