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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5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首提“留置”措施。目前,各地试点实践对此已有逐步铺开,监察法亦对其作出了相对明确的界定,但“留置”措施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仍存在不少争议。笔者选取了几组相关概念作为比较对象,通过新旧对比、不同部门法律横向对比、中外对比等进行研究,虽不能涵盖“留置”措施的全部特征,但均是学界在探索“留置”措施问题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对象,因而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论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对“留置”措施进行研究和梳理,以期丰富原有的相关理论研究,并对当前“留置”措施研究上的空白处进行填补,以期为解决“留置”措施有关争议问题提供一定借鉴,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其主体性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留置”措施的提出。重点探讨国家监察体制中首次出现的“留置”措施在试点地区的实践及在学界的争议。本部分通过归纳总结监察法对“留置”措施的有关规定、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留置”措施的实践举措、学界对“留置”措施的关注焦点,梳理国内对“留置”措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之现状。目前监察法及试点地区实践已经对“留置”措施的审批程序、使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作了一定探索,但在人权保障、司法监督、程序完善等方面仍存在不少争议。第二部分:“留置”措施与党内法规中“两规”措施之关系。十九大报告指出,要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该部分旨在对“留置”和“两规”两个概念进行辨析和探讨,通过新旧对比,梳理分析“留置”措施取代“两规”措施的原因,为监察体制改革中“留置”措施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留置”措施与现行法律中相关措施之关系。当前我国成文法中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有“留置”这一表述,但监察委员会的“留置”非彼“留置”,执行上更接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该部分将“留置”措施与警察法中的留置盘问措施、刑事诉讼法中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分别进行比较,通过横向比较,具体分析“留置”措施在人权保障、司法监督、程序完善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及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留置”措施与国外相关监察措施之比较。该部分选取国外监察措施中与“留置”措施相近的三项措施,即对有关人员予以逮捕、要求有关机关提供协助、向法院起诉措施,通过中外比较,并剖析措施背后的性质差异,为我国构建“留置”措施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比较中的结论及改进建议。通过前四部分的梳理与比较,分析“留置”措施的特点及存在的不足,然后在此基础上从人权保障、司法监督、程序完善三个方面对构建“留置”措施提出若干建设性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