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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在其本身的寄生性特点和城市特有的都市性特征的双重作用下,乞讨者大量聚集于城市,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何有效解决乞讨对城市生活造成的冲击,如何充分保障城市乞讨群体的合法权益?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乞讨是一种牺牲人类尊严的行为方式,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方向明显相悖,难以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人权和权利的角度来看,“乞讨权”都是难以成立的。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乞讨只能作为一种个人的消极自由,国家可以依法对乞讨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然而,乞讨群体毕竟活生生地存在于这个社会之中,作为中国公民,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受救助权,就是他们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关注城市乞讨者的生存状况,采取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措施,切实保障其受救助权。保障乞讨者的受救助权,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笔者概述了当前我国城市乞讨的现状。将乞讨者按乞讨的不同目的划分为生存性乞讨者和非生存性乞讨者两类。对于当前乞讨者大量涌入城市的原因,从经济、社会政治体制和思想文化三方面进行了分析。在第二章中,笔者对乞讨行为的性质进行了法律定性分析。通过辨析乞讨与人权、权利之间的关系,认为“乞讨权”是难以成立的。乞讨符合消极自由的特征,乞讨实质上是一种个人的消极自由。然而,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任何自由都会有所限制,第三章则是主要讨论了乞讨自由的限制。笔者认为,国家出于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设立“禁讨区”等措施限制乞讨自由,同时对乞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予以打击。既然“乞讨权”难以成立,那么生存状况堪忧的乞讨群体享有什么权利呢?第四章中,笔者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引申出了受救助权——这一乞讨者亟需的宪法权利。详细论证了受救助权的法律依据、适用主体以及受救助权对于乞讨者的重大意义。并且论述了城市乞讨者受救助权的保障措施。指出目前实行的《救助管理办法》的进步和不足之处。建议建立健全社会救济制度,培养乞讨者的自救能力,大力发展民间慈善救助,以切实保障乞讨者的受救助权。笔者认为,有效解决城市乞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切实做好救助工作,保障城市乞讨者的受救助权,这不仅考验着我国政府的执政能力,而且事关城市乞讨者这一群体的生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论述,澄清人们在相关理念上的误解,唤起人们对城市乞讨群体的关注,对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