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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以中低收入人群以及中小型企业为对象,提供小额度信贷服务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面向农村地区贫困人口,因而具有完善农村地区金融体系,促进“三农”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扶贫”的公益性。但同时其本身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能够创造收益,通过利息收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因而还具有商业性。近年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得到快速发展。特别是2011年5月2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的流向,规范民间融资,维护社会稳定,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手续方便、放贷快捷等优势更好地为农村以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并孕育着经济增长的新模式。但是这一新的尝试也对传统金融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现阶段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障碍,主要体现为:一是我国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立法上存在缺失;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的规定尚不确定;三是监管主体和内容不明确;四是公司资金来源单一、融资成本过大、赋税过重;五是公司运营存在违约风险、洗钱风险、地域风险以及金融风险;六是公司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且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不科学。针对这些问题,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特别是孟加拉乡村银行的福利主义模式和印尼人民银行的制度主义模式,以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制度。首先加强立法,弥补现阶段相关法律依据不足的现状,通过立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地位、监管主体等制度予以确定。其次,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再次,在严格控制公司运营风险的基础之上突破现有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限制。最后,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更专业化、科学化。同时,还需要增强整体社会的信用意识,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