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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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一环,其重要性日益显现。民营银行的产权制度优势在于,一方面既能构建激励相容机制,另一方面又能产生自我约束机制,以保障其稳健发展。民营银行在金融领域的破冰试点,首先,补充完善了我国现有的金融组织体系,打破了长久以来银行业的垄断格局;其次,提高改善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能助力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最后,在抑制地下金融的同时,能将竞争机制引入金融业,大力推动金融体制改革。作为一种金融业的渐进式改革,民营银行具有内生性金融机构的制度属性,使其存在不同于一般性商业银行的风险。民营银行的风险削弱了其制度优势,若不能得到有效监管,民营银行的发展将受到制约,难以达到制度预期之效果。因此,本文从民营银行的内涵着手,在探讨分析其制度属性与风险表现形式的基础上,重点从法律制度、内部公司治理、外部监管体制与配套制度四个方面分析了民营银行的风险监管问题所在,有针对性地对域外民营银行风险监管的成功经验进行借鉴,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民营银行风险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为民营银行及其风险概述。首先,对民营银行下达定义。“民营”强调的更多是相对于国营的经营形式,本文认为民营银行,是“民有”、“民营”、“民责”的有机统一体。其次,分析了民营银行的制度属性,其制度变迁的动因在于金融抑制,制度变迁的方向由监管部门与民营银行共同决定,制度变迁的速度取决于外界环境是否持续改善。最后,从民营银行的“三民”视角,阐述了民营银行的风险表现形式。“民有”风险的本质是民间资本的取信难,“民营”风险的本质是民营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民责”风险的本质是在缺乏立法约束下,股东风险自担原则的效用弱化。第二部分为民营银行风险监管现状与问题分析。首先,介绍了民营银行“求生存易,谋发展难”的尴尬现状,主要表现在:行业内分化态势形成、业务同质化严重与民间资本退潮。其次,梳理了民营银行的监管制度供给,有关民营银行的监管文件主要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监管文件,以及参照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监管体制上尚无特殊监管。最后,结合发展现状与制度供给现状,指出监管的问题在于:法律制度缺失、公司治理亟待优化、监管模式创新滞后、配套制度建设落后等四个方面。第三部分为域外民营银行风险监管的经验借鉴。首先,肯定了英国“监管沙盒”模式对创新的支持与平衡的理念。然后,采取解构的方法,主要从“三民”风险视角,探讨分析域外民营银行风险监管经验,有针对性的选择相关经验进行借鉴。包括:“民有”风险上,美国社区银行利用信用评级与“小而精”的独特市场定位、完善的法律保障解决公众取信难的问题;“民营风险”上,对比分析内部监管型与市场主导型两种公司治理发现各有利弊。民营银行内部关联交易高发,采取“行为限制”更具合理性。通过正反面经验教训得出立法保障与政策扶持有助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以及只有政府给予民营银行经营独立性才能保障其市场化经营的开展;“民责”风险上,吸纳了股东加重责任规定,包括:“股东派缴额外股款”条款、“资本维持承诺”等。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民营银行风险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议。在监管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相关经验后,从完善法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创新监管模式、构建外部环境四个角度提出完善建议。法律制度上需要重点完善准入-退出规定、制定“生前遗嘱”的实施细则、加重责任的规定以及关联交易的法律界定;优化公司治理的重点在于完善产权制度、构建合理的股权结构、健全内部制衡机构与风险内控设置;创新监管模式要求转换传统监管理念、构建四层次的监管体系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构建适宜民营银行发展的外部环境,需要政府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并不断健全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信用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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