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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折扣作为一种常见的折扣策略是企业进行价格竞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一般情况下,忠诚折扣可以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成本、刺激消费、提高品牌忠诚度以及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但是当忠诚折扣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时,忠诚折扣则有可能成为垄断工具进而对市场自由与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尚缺针对忠诚折扣行为的具体规定,执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本文将通过系统论述中外反垄断法对忠诚折扣行为的法律规制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对忠诚折扣行为的认定与规制。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忠诚折扣行为概念界定、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对竞争影响的概述。本部分首先探讨了经济学界与法学界对忠诚折扣行为的界定,提炼出需要反垄断法关注的忠诚折扣行为的特点。其次,对比分析了忠诚折扣行为与价格歧视、独家交易、掠夺性定价等等其他行为的区别与联系。最后介绍了忠诚折扣行为对竞争的双重影响,提出反垄断法在对忠诚折扣进行规制时应重点分析忠诚折扣行为对竞争的损害后果。第二部分概括总结了忠诚折扣行为违法性要件。本部分重点介绍了审查忠诚折扣行为是否违法需要考量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反竞争目的,存在滥用行为以及行为具有反竞争效果。第三部分是对欧盟与美国忠诚折扣违法性认定标准的分析与借鉴。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欧盟与美国在认定忠诚折扣行为时所依据的成文法规定。其次介绍了欧盟及美国在认定忠诚折扣行为时适用的是合理原则。再次介绍了欧盟与美国在分析忠诚折扣行为反竞争效果时主要运用了“同等效率竞争测试”和“价格-成本测试”分析方法。复次介绍欧盟与美国在判断忠诚折扣行为是否违法时需要排除合理抗辩理由的情形。最后介绍了欧盟与美国忠诚折扣违法性认定标准对我国忠诚折扣行为反垄断规制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分析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忠诚折扣行为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忠诚折扣行为面临的困境,包括相关立法较为模糊、违法性审查标准不明晰、管辖机关存在冲突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要明确忠诚折扣行为的认定原则与抗辩理由,建立以效果为基础的审查标准,采用合理的反垄断测试方法,设立安全港制度以及调整行政执法机关权限等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