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规制失灵与规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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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致力于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研究。通过运用社会性规制理论的基本原理评价了我国食品安全规制体系,揭示出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规制体制、规制主体、规制方式中存在的多种问题。最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我国食品安全规制必须改革的现状和改革路径。   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基础体制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但在这种体制下,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从未间断,近年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为此,我国在2008年进行了大部制改革,在2009年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提升食品安全质量。我国现阶段的规制体系可简单表述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高层面的协调指导,卫生部负责各部协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以及查处重大事故,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加工环节,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消费环节。   本文对新的食品安全规制体制做了全面评价,通过规制的成本收益分析,认为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效果较差,仍然存在规制失灵现象。表现为政府在食品规制中的财政投入不断大幅增加,食品质量合格率及重点食品品种合格率均没有明显提高,同时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死亡人数也没有明显下降。究其深层原因在于:一、法律实施上,新的《食品安全法》在监督管理规定中仍存在界定不清现象,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新设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能做了错误定位,法规执行能力受《行政法》未出台的限制不能很好履行。二、规制体系上,我国目前仍属于多元规制的综合体系,食安委、农业、质检、卫生等部门之间仍存在合作协调问题。三、监督机制上,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规制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新法将决策和监督职能划归卫生部一家管理是十分不当的。四、标准制定上,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落后,标准体系不健全。   通过对比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本文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规制体制应该改革,改革路径为:一、改变现有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能,将其定位为监督机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规制体制;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三、强化市场机制作用;四、规范规制主体行为,健全机构问责制,尽快出台《行政法》:五、引入多种规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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