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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采取比较研究方法,对买卖合同风险的概念、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以及上述原则的具体适用等问题进行研讨,力图解决不同情况下风险责任的分配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责任制度的缺陷提出相应立法完善建议。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理论研究首先讨论了风险的概念,关于风险的含义,罗马法学家曾经提出过三种说法;在现代合同法上,学者们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经过比较后,笔者认为,买卖合同中的所谓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毁损或灭失,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财产损失性和客观性等特征。在风险的范围构成上,由于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均未作明确规定,所以,学者们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是存在分歧的。笔者认为,风险的范围应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过错和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买卖合同的风险责任,其实就是价金的风险。将风险责任的概念予以扩大的主张,既不符合其本来含义,又与有关的立法规定相悖。在确定什么是风险后,就要考察风险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如何承担。为了减少争议,各国国内法都对此做了规定。根据是否与所有权相联系,风险转移的规则有两种: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和交付主义,不论哪种规则它们都有着共同的价值基础: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在。第二部分:比较研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特别是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际货物买卖已经是买卖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风险负担这个买卖合同的核心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立法例,这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法律冲突。本文立足《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比较主要集中在:(1)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负担。(2)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3)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第三部分:立法评析与完善我国在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中,首次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和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例及国际条约,特别是公约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在本部分首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概括,然后从基本问题和具体条款两个方面对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做出探讨,进而提出本人的浅薄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