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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九世纪末开始,全球经济经历了五次并购浪潮,经营者之间的集中活动频繁发生。经营者集中一方面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另一方面也会强化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地位,对市场竞争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应出台了规制经营者之间集中活动的制度,用以限制经营者无限扩张的危险。目前,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在各国和地区已经普遍得到实施,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和境内企业间的集中行为等现象不断涌现。因此,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对维护我国市场经济、促进市场和谐稳定发展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相关概念和意义进行探讨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对欧盟、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具有代表性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进行详细分析,并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提出健全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建议。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其概念、意义等。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是指国家针对经营者的集中行为,规定经营者达到法定的申报标准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申报文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一定标准和程序对申报文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集中的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意义表现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部分以欧盟《控制经营者集中的理事会139/2004号条例》、美国《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英国《企业法》、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日本《独占禁止法》为基础,从申报义务人、申报标准、申报时间、申报豁免、申报前问询机制、申报文件、申报审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分别论述欧盟、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在对发达国家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从申报义务人范畴的界定、申报集中案件的受理模式、双重申报标准的适用、建立申报前问询机制、专家工作组的职能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详细阐明发达国家和地区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探讨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虽然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立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存在申报标准固定性、申报前问询机制的非固定性、事后监管制度缺失、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缺位等方面的不足。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作者从加强申报标准的灵活性、完善申报前问询机制、建立事后监管机制和制约反垄断执法机构权力四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