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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以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纠纷越来越多。在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解决中,知识产权所固有的地域性为司法解决的顺利进行造成了障碍,与之相适应,ADR解决方式在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解决实践中正在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仲裁这一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ADR解决方式,依其自身优势在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解决的实践中被大量应用,同时知识产权自身特性也导致了仲裁解决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障碍。本文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仲裁解决问题从法理和实践两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与探讨,鉴于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的现状,笔者期望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立法和实践带来一些启示。本文分四章,共计三万四千余字。第一章为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解决概述,主要阐述了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解决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在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现状进行简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知识产权国际纠纷中地域性逐渐淡化及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正在得到确认的新特点,指出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确认使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解决问题具有了讨论意义。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及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实践为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司法解决带来障碍,从而导致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非司法解决不断涌现,而仲裁因其自身优势在众多的非司法解决模式中脱颖而出。第二章为知识产权国际纠纷仲裁解决的法理分析,这是知识产权国际纠纷仲裁解决的理论基石。通过对可仲裁性问题存在的理论意义及法律意义的分析,指出对一项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进行讨论的中心观点在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避免仲裁这种争端解决方式带来对社会的危害。而知识产权国际纠纷仲裁解决的传统障碍即是可仲裁性问题。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发展,除著作权纠纷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在传统上被认为具有可仲裁性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有效性纠纷的可仲裁性在各国立法和实践中逐步得到确认。第三章为相关国际机构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仲裁评述。在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解决实践中,一些重要国际机构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仲裁的实践不仅为知识产权的可仲裁性提供了实践依据,同时也为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其中最有特色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仲裁实践及ICANN的仲裁体制。第四章为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国际纠纷仲裁的实践与发展。我国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存在较多争议的是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仲裁性所持的态度。在立法领域,从仲裁法和知识产权单行法两方面规定加以分析,认为目前我国立法仅承认与财产权益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是可仲裁的。在实践上,通过对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侵权纠纷可仲裁性发展的轨迹。最后指出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良性发展需要对知识产权性质及非契约性争议的可仲裁性加以确认,而作为发展中国家,承认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可仲裁性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应对其采取谨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