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了有关正当防卫的具体内容,分别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及无过当防卫进行了规定,但是看似简单的规定却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社会中出现涉及到正当防卫的案件时,如“山东辱母杀人案”等,都会牵动着社会公众的正义神经,都会在社会中引起剧烈的争论。而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如何正确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成为了正确判断正当防卫的关键,也成为正确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命门所在。由于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是必要限度,必要限度如何认定,因此学者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那么刑法学界关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学说,主要有四种,即“基本相适应说”、“客观需要说”、“折中说”以及“原则与例外说”。而从大量的司法判决中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们大多以“折中说”为通说,作为其认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一个标准,而选择这个学说的后果就是导致了“唯结果论”现象的出现。而这种现象之所以会一直顽固的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多年来都无法根治的原因,不仅仅是一种学说立场的影响,而是有其深厚的根源,从理论根据的角度说,很多人把“结果无价值论”当成了“唯结果论”的靠山,但其实它俩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从裁判者视角的角度说,裁判者习惯于采用“事后诸葛”的视角,但这种视角使得必要限度的条件虚置;从法条之间的关系来说,很多裁判者误解了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与第3款的关系,且错误的使用了反对解释的方式;从裁判者对待敏感案件的态度上来说,中国人特有的生死观与实用理性的思维影响了裁判者的裁判思维方式,使其对社会敏感案件往往采用过分保守的态度,机械的追求所谓的法律社会效果的统一。基于以上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因此本文以此为研究思路来试图对我国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其找到合理的解决路径。本文主要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本文将这一部分分为了四个方面: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从社会背景、法律背景出发,对本文研究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背景进行简单介绍,并对研究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意义进行阐释;然后是研究综述,对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研究状况进行简单的梳理,从而为自己的创作积累素材;其次是研究方法,对本文在创作过程中所用到的研究方法进行说明;最后是研究的创新点,为了解决目前我国正当防卫必要限度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尝试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与规则。第二部分是关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概述及认定困境。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理论内涵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思想,而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中必要限度的设定正是这一思想的产物,并且为了能够扩大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立法者在1997年《刑法》中对其作了大的修改,即通过增加“明显”、“重大”以及第3款的规定来扩大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但是由于立法规定并未明确认定必要限度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认定过严的困境,出现了严重的“唯结果论”现象。第三部分是关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认定困境的成因分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存在学说争议、采用“事后”判断视角的后果、以及司法人员过分保守机械追求法律社会效果统一的结果,误解了《刑法》第20条第2款与第3款关系,未厘清“结果无价值论”与“唯结果论”的关系,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必要限度认定困境一直未被根治。第四部分是关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认定困境的出路。针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成因的分析,本文认为在今后的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中,需要采取“原则与例外说”的学说理论作为一般性的原则进行指导,并且需要制定一些具体的规则,包括将“结果—行为”的思考路径转变为“行为—结果”的思考路径,以及采用“行为时一般人”的判断标准,来更加合理的评价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以及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当然也需要通过提高法官的业务素养,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来进一步杜绝“唯结果论”的现象。